教外司监【2013】12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促进依法办学,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教外厅【2009】1号)要求,在总结对天津等四省(市)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评估标准和程序的基础上,经部领导批准,决定对临近办学期限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评估,现将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拟订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2013
年1月28日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
为适应新时期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在《中外合作办学试点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对象
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且招生起止年份(批准书有效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或之前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不含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已参加评估试点的机构和项目)。
二、评估组织实施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统一组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具体实施。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评估工作安排,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有关高校(以下简称“办学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所设立机构及举办项目的自评工作。
三、评估程序及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主要分为单位自评、网上公示、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一)单位自评
1.单位自评是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主要和核心环节之一,各单位要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单位自评工作基本要求》,认真进行自我检查,自我完善;各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组织培训等方式指导办学单位开展单位自评工作,确保自评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网上公示
网上公示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开展,是实现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公示内容包括单位自评报告中的办学情况简介和基本情况信息两个核心部分。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接收、处理与本省(市)办学单位相关的反馈信息,并形成报告函报学位中心;办学单位需针对公示中被质疑问题提交必要的说明材料。
网上公示由教育部统一组织,通过以下三级渠道同步进行:①教育部相关网站,即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教育部学位中心网,公示所有参评单位相关内容;②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网,公示本省(市)参评单位相关内容;③办学单位网站主页,公示本单位相关内容。
(三)综合评议
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根据评估指标体系,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将通过同行评价、社会评价,以及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价多角度了解办学情况。
1.同行评价
同行评价包括分项评价、总体评价、综合意见三方面内容,采用专家通讯评议方式统一组织,所有参评对象均需参加。同行评价主要内容为指标体系中除 “办学单位外部效益”、“学生满意度”及“社会评价”外的全部二级指标。
2.社会评价
社会评价与网上公示同步开展,包括采用网上账号登录调查等方式对在读学生和毕业生开展学生满意度调查,及对办学单位开展社会声誉调查两部分。
3.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价
各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办学单位外部效益”指标,结合本地区办学单位自评报告、网上公示收到的异议情况,广泛征询用人单位、省内同行等相关利益主体的评价意见,考察中外合作办学所引进的教育资源与本地区科技、经济、教育发展结合情况以及产生的作用,针对外部效益突出和存在问题的项目或机构,形成评价意见函报学位中心。
四、评估结论及结果利用
评估结论依据单位自评、同行评价、社会评价,以及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情况综合确定。重点关注管理机制、资金管理、招生和学籍管理、文凭证书管理、师资状况、教学组织以及教学质量监督等。对评估过程中发现比较突出的问题,将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察。
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论确定并报教育部核准,分为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合格表示基本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办学效果比较好;有条件合格表示个别方面存在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现象,已经制定有效的整改方案,经限期整改能够纠正。不合格表示存在严重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的问题以及实际办学水平质量低下等。评估结果通过正式发文方式反馈办学单位,并函告有关
省(市)教育厅。评估的有关情况将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将作为今后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及审批的重要参考。对办学规范、质量较高、社会效果较突出的办学单位,将宣传和推广其办学经验。对办学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等处罚措施。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说明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确定的“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教育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行政监管的措施,推进“两个平台”(建立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和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工作平台)和“两个机制”(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机制和中外合作办学执法和处罚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提高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决定组织开展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工作。
1.评估对象
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2.评估性质
合格评估。标准依据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文件要求而制定。
3.评估周期
原则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的办学年限及培养周期进行定期评估。
4.评估方式
采用单位自评与实地考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5.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结果将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反馈到办学单位,指导改进办学。教育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同时,通过评估,发现办学质量及效果突出的中外合作办学典型,大力宣传、借鉴好的办学经验,促进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的提高。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1.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
(1)培养目标
(2)培养方案
(3)管理机构
(4)资金管理
2.项目管理
(5)招生和学籍管理
(6)教学质量监督
(7)文凭证书管理
3.培养条件
(8)政策环境
(9)教学设施
(10)师资评聘
4.师资队伍
(11)师资状况
(12)师资培训
(13)教学计划
(14)教学大纲及教材
5.教学组织
(15)教学方式
(16)教学文件及教学档案
(17)毕业成果质量鉴定
6.培养质量
(18)学生满意度
(19)社会评价
(20)办学单位内部效益
7.社会效益
8.办学特色
(21)办学单位外部效益
(22)办学特色
二级指标
备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指标体系有 8 项一级指标,22 项二级指标。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说明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体系指标说明
1.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
(1)培养目标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培养目标是否与获得《项目批准书》时的承诺、与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相符等。
(2)培养方案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培养方案是否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学制年限的制定和执行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是否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学术要求;同时实施中国高等学历教育和外国学历学位教育,并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和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是否满足双方的学术要求。
2.项目管理
(1)管理机构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机构的建立及履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作为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是否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管理机构是否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起到了领导和监督作用;管理机构是否与学生建立了有效的沟通机制,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服务;管理机构是否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向社会公布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办学基本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办学情况报告。
(2)资金管理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取学费和使用资金情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是否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是否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未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是否以人民币计收学费;所收取的费用是否主要用于项目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有无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情况;是否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3)招生和学籍管理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招生和学籍管理方面的制度及执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依法制定了招生录取管理办法,对于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是否纳入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并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对于研究生层次的项目招生是否符合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录取规定和程序;对于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项目是否招生录取标准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招生录取工作是否严谨规范,是否有比较完整的原始档案材料;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样本是否报审批机关备案,是否与审批内容相符,是否实事求;是否依法建立了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学籍在境外教育机构注册情况。
(4)教学质量监督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建立了教学质量监督机制。对于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是否对外国教育机构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进行了审核,是否对所提供课程的教育质量进行了评估;对于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项目,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是否建立了保证教育质量持续改进的反馈机制和激励机制及执行情况。
(5)文凭证书管理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文凭证书管理方面的制度及执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建立了符合法规要求的、规范的颁发文凭证书的管理办法;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的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执行;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是否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所颁发的文凭证书是否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以及招生简章
和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相符。
3.培养条件
(1)政策环境
重点评估中方教育机构是否建立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正常运行的保障机制;是否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环境等。
(2)教学设施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利用的教学设施是否能够满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活动的要求,包括:校舍、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多媒体教学设施、案例教学条件、计算机及网络等。
4.师资队伍
(1)师资评聘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建立了符合法规要求的中外双方师资评聘标准和评聘制度及执行情况;所聘任的外籍教师是否满足具有相当学位和职业证书,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等基本要求。
(2)师资状况
重点评估中外双方师资队伍是否符合中外合作办学的要求,包括整体学历结构、教学经验、实践经验,以及外籍教师的比例等。
(3)师资培训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按法规建立了教师培训制度,是否制定有师资培训计划及相应的保障实施措施及执行情况。
5.教学组织
(1)教学计划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计划的制定是否充分体现项目培养方案;课程安排是否能够体现外方优质教学资源的优势,开设必要的国情课程、专题讲座、专题报告及实践活动等;是否严格按照
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等。
(2)教学大纲及教材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课程教学大纲编写是否规范、科学、合理;是否有科学的教材引进和选用制度,引进了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教材;教材选用的整体水平和使用效果等。
(3)教学方式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方式是否适应学科专业的特点,包括: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等;教学语言是否与培养层次相适应等。
(4)教学文件及教学档案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文件及教学档案是否完整、齐备。教学文件包括: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日历、课程教学大纲及相关管理制度文件等;教学档案包括:学生学籍材料、成绩登记表、课程考核的原始材料等。
6.培养质量
(1)毕业成果质量鉴定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毕业成果的标准或要求是否明确,是否与所获得的文凭证书水准相符;毕业成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毕业成果指中外合作办学毕业学生获得文凭证书必须提交的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报告等成果。
(2)学生满意度
重点评估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收费标准、颁发文凭证书等内容的知晓情况,保证学生知晓的措施及执行情况,该内容与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是否相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课程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是否得到学生认可;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满意情况等。
(3)社会评价
重点观测社会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培养质量的评价。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毕业学生就业率;学生工作单位对毕业学生评价;毕业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培养质量的评价等。
7.社会效益
(1)办学单位内部效益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引进的教育资源是否对办学单位的教学实践、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及辐射作用等。
(2)办学单位外部效益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引进的教育资源是否与国家和地区的科技、经济、教育发展结合紧密,以及所产生的作用。
8.办学特色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教学组织、课程体系、教学方式、教学内容、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特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办学模式、
管理模式、人才培养模式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特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