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师发〔2015〕4号
为推动我校建设特色应用型本科高校步伐,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规范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短期学习(半年以内),“2+2”、“3+1”等形式的国(境)外学习项目。
一、 申请
(一)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1.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2.思想品德优良,无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4.具有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已缴清我校的各项费用。
(二)申请者有关事项
学生每年只能申请一项出国(境)学习项目,不可多选。申请者需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出国留学申请表》、《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安全责任承诺书》、《家长保证书》;
2.成绩单(需经学校教务处盖章);
3.简历;
4.外语水平能力证明 (英语IELTS或托福、GRE成绩及其它学习目的国所需要的语言水平证明等);
5.在读证明;
6.经济来源证明;
7.国外高校所需的其它文件。
二、选拔
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布项目、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设立“大庆师范学院出国(境)学习选拔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处及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三、派出
获得国(境)外高校录取资格的待派遣的学生(简称待派出学生),需及时申办因私出国(境)护照(证件)、签证,并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四、出国管理
(一)联络与管理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出国学生的协调管理和联络,相关学院予以配合。各二级学院指定一名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出国期间的联络和跟踪管理。
(二)学分互认
学生应于学习结束后,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在国外学习的成绩单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得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确认后,再由相关学院按照出国学习“时间对应”、“课程对应”或“学分转换”的原则,办理学分互认并进行成绩登记,并交教务处备案。
(三) 学籍管理
1.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因违反国外就读高校校规被除名者,回校后降级就读;因违反就读高校所在国法律(其与我国法律法规适应)被除名者,我校不再为其保留学籍;
2.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反者将取消大庆师范学院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学生在结束国(境)外高校的学习后,及时向所属学院报告,必须按期返校修读后续课程,违反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回校编入原年级学习(不超过一个学期),所耽误的课程必须在毕业前补上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四)考试及论文
1.学生因出国(境)学习原因延误了考试,可申请缓考。学生出国(境)期间,所耽误的课程,采取免听不免试的原则。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免修、考试申请,教务处审批及安排考试。
2.出国(境)学生修完就读高校规定的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并通过其考核,学校按照“时间对应”或“学分转换”的原则承认其学分;
3.国(境)外高校教学计划中没有毕业论文(设计)安排,出国(境)学生须按我校要求,通过网络评审或答辩的形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全部环节;
4.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科目)学习任务。若规定全部学习课程(科目)中,有五分之二以内的课程(科目)考试不及格,则在学生返校后,参加补修或补考。若有五分之三以上的所学课程(科目)考试不及格,则降级重修。
5.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全部学习经历可代替实习学分,实习鉴定表由二级学院指导填写。
(五)毕业
出国(境)学生须在我校毕业资格审查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毕业申请并及时参加毕业信息采集。
五、费用
出国(境)学习申报过程中所发生的邮寄费用、资料印刷费用,以及办理护照、签证、购买机票、材料公证等相关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如有其它费用事项,依据我校与国(境)外高校所签署的协议执行。
六、对出国学生的要求
1.遵守所在国(境)的法律、所在高校的管理规定。
2.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3.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必须根据当地情况购买相应的医疗保险,同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购买意外保险。
七、其它
1.派出学生到达国(境)外高校后,应于一周内将联系方式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所在学院指定的联系教师。
2.学生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报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3.在国(境)外高校完成本科学业后读研学生需要将国外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护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上交我校招生就业处。
八、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3.自行联系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参照此办法执行。
4.未尽事项,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大庆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2015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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