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学校国际交流活动的日益增多,加强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管理,对于严肃外事纪律,树立勤政廉洁的工作形象,维护我校国际声誉,具有重要意义。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赠送礼品
1.校、院两级领导出国访问,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别情况,可以酌情赠送礼物。
2.对外赠送礼物必须贯彻节约、从简原则,礼物应尽量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3.对外赠送礼物可以根据需要,由学校外事主管领导带领外事管理部门,研究确定赠送的礼物品种和价格,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决定。
二、接受礼品
1.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如果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应当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等,受礼人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礼品申报单,并一律上缴学校财务。
2.所受礼物,价值按照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不满200元的,受礼人上交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酌情处理。200元以上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登记,转交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酌情处理。
3.如接受的礼物是教学、科研仪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交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划拨给相关院系使用。如接受的礼物是教材、书籍、资料等,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转交图书馆保存或分配给相关院系使用。
4.特殊贵重物品的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本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