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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9-11-29 10:24  

为进一步加快学校开放办学步伐,加强外事工作的管理,促进外事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外事工作中,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是在学校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和规定,统筹、指导、检查、协调和管理学校外事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各部门在学校的领导之下,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对于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重视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开展,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特别是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建设需要以及人才培养和科研需要,积极主动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在参与接待外籍人员和出国访问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管理规定,做到热情、礼貌、不卑不亢,注意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  

第二章 外事来访、国际会议及交流管理  

第六条 拟邀请境外人员/团组来访的单位、部门须填写《大庆师范学院外事来访活动申报表》(见附表1),并提前三个月交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来访人员/团组主请单位或部门负责承担境外人员/团组的接待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予以指导、协调。来访活动结束后,主请单位或部门须在一周内将活动总结报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  

第七条 拟与境外机构共同举行国际会议及学术交流的部门或单位须提前三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递交《大庆师范学院外事来访活动申报表》,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依照审批意见执行。活动结束后,组织部门须在一周内将活动总结报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安排境外人员来校访问、演讲或开展其他活动。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九条 根据学校当年向上级主管部门编报的因公出国(境)计划,组织执行出访任务。  

第十条 计划外因公出访人员须填写《大庆师范学院教职工短期出国(境)申请表》(见附表2),并将相应的文件材料交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办理护照等相关出国(境)手续。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自回国后一周内,须将护照(通行证)及出访总结交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  

第四章 国(境)外任课教师管理  

第十二条 聘请国(境)外教师任教,由聘请单位填写《大庆师范学院聘请外籍教师来校任教申请表》(见附表3),准备相关材料,交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审核、备案。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办理所聘教师的《外国人在华工作许可证》、《授权任务通知书》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在校期间的管理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外籍教师聘请学院、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共同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外籍教师工资、奖金的发放工作;负责外籍教师与学校工作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负责外籍教师专家证、居留许可证、签证的办理及延期工作;负责外籍教师入境后的体检工作;帮助外籍教师解决在校期间个人生活上遇到的困难;负责外籍教师往返的接送工作。  

外籍教师聘请学院: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分工,指导,培训,考核,教学评价与教学质量分析等相关教学管理工作。  

安全保卫处:负责与公安部门沟通,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进行外籍教师的往来及住宿等情况的上报工作;保证外籍教师在校内的安全。  

后勤管理处: 负责外籍教师住宿安排;负责外籍教师在校期间生活用品配给,保证外籍教师宿舍中一切生活设施的完备;负责外籍教师往返机场或火车站的车辆安排。  

第十四条 聘请单位于每学年末填写《大庆师范学院聘请外籍教师来校任教总结表》(见附表4)交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  

第五章 留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留学生在校内的管理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留学生就读学院、安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共同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办理留学生邀请工作;负责与留学生签订合同;负责留学生入住登记、入境后的体检工作;负责留学生往返的接送工作;负责留学生签证、居留许可证的办理工作;负责留学生成绩鉴定、成绩管理、学籍管理、结业资格的审查以及结业证的发放工作。  

留学生就读学院:负责制订教学计划、制订教学大纲、安排任课教师、编排课表、考核成绩、安排留学生班主任、组织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等教学管理工作;负责解决留学生学习、生活中的一般问题,并负责向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定期反映留学生动态。  

安全保卫处:负责与公安部门沟通,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进行留学生的往来及住宿等情况的上报工作;保证学生在校内的安全。  

学生工作处:负责留学生住宿安排;保证留学生公寓中一切生活设施的完备。  

后勤管理处:负责留学生往返机场或火车站的车辆安排。  

第六章 外事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凡是涉及到外事方面的经费,包括聘请外籍教师费用、外事出访经费、外事活动经费等,由学校专项列支。每年初,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做出预算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十七条 凡境外与我校联系的信函或邮件应首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提出办理意见并呈主管校领导批示转有关部门酌情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它上级部门下发到我校的与境外教育合作交流及培训的文函、指示等,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按照学校意见主办,有关部门协办。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资助或捐赠。经学校同意接受的境外机构或个人资助或捐赠,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或管理。  

第二十条 聘请境外人士作为我校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或学术顾问等荣誉学衔或职衔,均应事先将有关材料报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授予。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学校对外宣传、介绍等的外语新闻稿件及资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初审,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事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1:大庆师范学院外事来访活动申报表  

附表2:大庆师范学院教职工短期出国(境)申请表  

附表3:大庆师范学院聘请外籍教师来校任教申请表  

附表4:大庆师范学院聘请外籍教师来校任教总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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